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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0·2013-08-09 19:06: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家庭财产传承是指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通常是在家庭中的一员去世后,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行为。参与客户家庭财产分配的主要家庭成员通常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

  一、配偶

  构成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关系规定的当事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反之,如双方当事人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合法的事实婚姻配偶除外)。

  第二、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二、子女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关于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除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人外,凡“声明”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仍可以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2)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母的继承人,可基于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其身份关系一般不需特别证明。但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父血亲的继承人,其身份则需要特别予以证明。

  3.养子女

  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我国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4.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种:

  (1)没有通过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属于直系姻亲关系,不能作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作为其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继子女享有对其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但继子女如被继父或继母收养,那么,继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不享有双重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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