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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情况指标
1.企业名称:填写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3.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5.企业成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的日期。
6.企业资质等级: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填报。
(二) 物业管理项目情况
1.住宅
是指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商住房屋。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是指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办公楼
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4.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5.工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
6.其他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三) 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指报告期末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者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经营管理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招投标策划、服务项目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2.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四) 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3.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5.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
6.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的数值填列。
7.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数值填列。
8.营业利润
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
(五) 工资、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
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费用。
(六) 企业经营情况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填报。
(七) 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简称,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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