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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税管理(熟悉)
(一)减免税种类的一般划分
1.法定减免
起征点、免征额属于法定减免的范围
2.特案减免
3.临时减免
(二)减免税管理规程(熟悉)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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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2.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报批类 | (1)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 |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 |||||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3)税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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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 |||||||
备案类 |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
3.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3)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4.减免税的备案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