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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2.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
当合同具备生效条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当然效。但在有些情况下,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则十分复杂。合同法规定了下列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表见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是无权代理;
②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无效,后者则可能有效。有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合同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未来责任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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