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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省行测常识判断辅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0·2013-08-09 09:24: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陕西省行测常识判断辅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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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我国只有一部统一的现行宪法。我国采取单一制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这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历史决定的。

  2. 这是由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

  3.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4. 这是由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的。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法院、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某县为朝鲜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关于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说法正确的 )。

  A.由朝鲜族公民担任主任

  B.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副主任

  C.主任或副主任中有朝鲜族公民即可

  D.主任必须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副主任可由其他民族的公民担任

  【国考2010-单选】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平等、团结、互助、( )

  A.合作

  B.繁荣

  C.友爱

  D.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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