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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征收管理(熟悉)
(一)一般规定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5.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清算申报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7.货币单位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机构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案例分析题】某国有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设在A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00万元。
(1)来源于A国的所得允许抵免的税额为( )。
A.375万元
B.125万元
C.100万元
D.75万元
【答案】C
【解析】境内外所得总额=1000+500=1500万元
应纳税总额=1500×25%=375万元
A国抵免限额=375×500/1500=125万元(也是来源于A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由于在A国已纳税款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25万元,所以允许按实际已纳税款100万元扣除。
(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为( )。
A.375万元
B.275万元
C.250万元
D.225万元
【答案】B
【解析】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375-100=275万元。
如果该项所得在A国已经缴纳150万元的所得税,则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375-125=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