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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2.间接抵免 |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1)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2)间接控制: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
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将境外应抵扣的已纳税额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同期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元,在境外已按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适用税率为33%。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
解:(1)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140÷(1―30%)=200(万元)
(2)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800+200)×33%=330(万元)
(3)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330×=66(万元)
(4)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200×30%=6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66万元。
境外所得应抵扣的已纳所得税额为60万元。
(5)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0―60=270(万元)
抵免限额实际上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纳税时:遵循“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