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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第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2.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招标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提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小,该承诺有效。承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均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3.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明确合同主体,对了解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厦行和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表现形式为物、劳、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是以数字和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尺度。
(4)质量。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准确而具体的,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标的物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但必须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劳务酬金也是如此。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包括合同的签订期、有效期和履行期。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包括标的物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件中对此作出规定。
4.关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订约责任
(1)订约过错责任。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订约过错过错责任成立的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也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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