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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所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必须依法定程序设立,社会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如: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型的联营企业等。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自然人。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财和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1)财和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财和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2)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如经济管理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生产的成果。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创作成果等。
3.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经济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经济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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