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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试用期

|0·2013-08-08 08:43: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试用期内容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2012年多选题)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解释】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过1个月是指小于等于1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011年判断题)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解释】将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以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或者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的工资是可以打折的)。

  4.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释】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P4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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