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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新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格守信用,不得滥用权利和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是诚实信用的,订立的合同真实的反映了双方的思想;在履行合同时要全面、精心努力的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解释合同时也要按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想法来解释。将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归结为一点:业主付钱得到一个工程;承包商修建工程得到酬金。这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
如某建设项目的承包合同草案基本包含了工程承包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整个合同条件的风险分配明显不合理,业主基本不愿承担风险,希望把风险都转嫁给承包商。另外,合同条款对承包商的义务要求限制也较为苛刻,又删除了许多对承包商有利,或者说是体现承包权利的条款,如变更条款、索赔条款等。这就造成了不平等,违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合理权益,对于不合理的苛刻制约性条款,承包商必须采用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的方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根据风险分配的原则“谁能更有效的防止和控制风险,或减小该风险引起的损失,则由谁承担此风险”,承包商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完全应由承包商承担;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风险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而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变化的工作应由承包商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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