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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讲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2013-08-07 13:37:57浏览0 收藏0
摘要 讲解“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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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点评2012经济师考试真题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情形类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1.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销售额×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1.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进口卷烟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单选题】在上例中,进口这批轮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

  A.102万元

  B.105.15万元

  C.285.6万元

  D.168.24万元

  【答案】D

  【解析】进口这批轮胎应缴纳的增值税=989.69×17%=168.24(万元)。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相同。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注意: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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