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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会计从业《电算化》第3章第1节: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0·2013-08-05 10:07: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上海会计从业《电算化》第3章第1节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讲义。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管理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制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四、有关会计电算化的专门法规

  财政部还于94年制定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于96年制定发布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专门制度。

  XBRL: 专用于企业报告的电子计算机语言,2010.10.19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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