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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0·2013-07-29 10:16:12浏览0 收藏0
摘要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它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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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它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l)国家。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3)用人单位。(4)劳动者及其家庭。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l)保险人。 (2)投保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5)管理人 (6)监督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是指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变更是指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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