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代位权

|0·2013-07-24 10:39:48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代位权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2.代位权诉讼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004年多选题)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会计硕士课程上线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