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债务的抵充顺序

|0·2013-07-22 09:08: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债务的抵充顺序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的抵充顺序

  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会计硕士课程上线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大纲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无纸化新增试点

 2013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通知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汇总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重点知识梳理汇总   七月巨优惠:会计职称精选套餐

2013会计职称考纲变化免费公开课抢约中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