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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利益原则P152
(一)可保利益及构成要件
1、定义与性质
(1)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2)性质
①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作用
(1)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有,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没有。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对象(新增)
1、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含义。近因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最根本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近因是保险责任,赔偿;近因是除外责任,不赔。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确定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
(1)由因推果。A→B→C→D。如果保险事故是E。那么A不是近因。
(2)执果索因。D→C→B→A。
2、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非常简单,就看这一原因到底是不是保险责任(承保风险)即可。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多种原因相互延续
承保风险→除外责任,要承担。除外责任→承保风险,不承担。
②多种原因交替
新的原因介入,新原因为近因。
③多种原因并存
A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
B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a都是保险责任。
b均为除外责任。
c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赔偿。
d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可分解。只对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可分解。除外责任为近因,可不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P156
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2)代位求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含义
(2)必须具备的条件
(3)分摊方式P157/P182
①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②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③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40、60、100万元。当发生保险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问按不同的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解析: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A 16=40×40/(40+60+100) 17.7=80×40/(40+60+80) 40
B 24 26.7 40=80-40
C 40 35.6 0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1、现金赔付
2、修理
3、更换
4、重置。适用于不动产保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施救费用的赔偿。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人身保险(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