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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知识点4.2保险的基本原则(2)

|0·2013-07-19 17:47: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2013年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知识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二、可保利益原则P152

  (一)可保利益及构成要件

  1、定义与性质

  (1)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2)性质

  ①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作用

  (1)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有,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没有。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对象(新增)

  1、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含义。近因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最根本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近因是保险责任,赔偿;近因是除外责任,不赔。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确定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

  (1)由因推果。A→B→C→D。如果保险事故是E。那么A不是近因。

  (2)执果索因。D→C→B→A。

  2、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非常简单,就看这一原因到底是不是保险责任(承保风险)即可。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多种原因相互延续

  承保风险→除外责任,要承担。除外责任→承保风险,不承担。

  ②多种原因交替

  新的原因介入,新原因为近因。

  ③多种原因并存

  A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

  B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a都是保险责任。

  b均为除外责任。

  c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赔偿。

  d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可分解。只对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可分解。除外责任为近因,可不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P156

  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2)代位求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含义

  (2)必须具备的条件

  (3)分摊方式P157/P182

  ①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②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③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40、60、100万元。当发生保险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问按不同的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解析: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A 16=40×40/(40+60+100) 17.7=80×40/(40+60+80) 40

  B 24 26.7 40=80-40

  C 40 35.6 0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1、现金赔付

  2、修理

  3、更换

  4、重置。适用于不动产保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施救费用的赔偿。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人身保险(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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