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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P147)
(一)含义:不隐瞒,不欺骗重要事实。重要事实一般会影响到对方是否和你签订合同或者保险费的高低等。比如说,一个投保人患有多种疾病,如果出具虚假健康证明,投保了某种健康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二)基本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义
①广义告知:订立时和订立后
②狭义告知:仅是订立时
(2)重要事实。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四项: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P148,新增内容)。
(3)告知的内容
己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事实等。
(4)告知的方式
①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②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2、保证
(1)含义
(2)构成
(3)种类
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②根据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P150)
(1)弃权
①含义:保险人放弃接触合同的抗辩权。
②条件:保险人有意思表示;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有违背的义务。
(2)禁止反言
①含义
②构成要件
除斥期间:权利存在的时间。过期作废。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P151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过失的,可以退保险费。
谎称、故意制造、夸大(正常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事故。
(2)保险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责任免除必须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一般不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