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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知识点4.2保险的基本原则(1)

|0·2013-07-19 17:43: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2013年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知识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第二单元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P147)

  (一)含义:不隐瞒,不欺骗重要事实。重要事实一般会影响到对方是否和你签订合同或者保险费的高低等。比如说,一个投保人患有多种疾病,如果出具虚假健康证明,投保了某种健康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二)基本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义

  ①广义告知:订立时和订立后

  ②狭义告知:仅是订立时

  (2)重要事实。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四项: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P148,新增内容)。

  (3)告知的内容

  己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事实等。

  (4)告知的方式

  ①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②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2、保证

  (1)含义

  (2)构成

  (3)种类

  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②根据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P150)

  (1)弃权

  ①含义:保险人放弃接触合同的抗辩权。

  ②条件:保险人有意思表示;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有违背的义务。

  (2)禁止反言

  ①含义

  ②构成要件

  除斥期间:权利存在的时间。过期作废。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P151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过失的,可以退保险费。

  谎称、故意制造、夸大(正常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事故。

  (2)保险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责任免除必须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一般不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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