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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讲义:审计法

|0·2013-07-15 13:18: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讲义审计法。

  第二章 审计法

  [大纲要求]

  1、审计法概述。掌握审计监督的原则;掌握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掌握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熟悉审计法律关系;了解广义和狭义审计法的涵义及审计法的渊源

  2、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掌握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掌握审计管辖、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及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3、审计程序。掌握审计程序三个阶段的具体规定

  4、法律责任。熟悉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主要考点内容]

  初级―审计监督原则;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审计法律关系;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管辖、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及审计管辖权的转移;审计程序三个阶段;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中级―审计监督的原则;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审计法律关系;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管辖、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及审计管辖权的转移;审计程序三个阶段;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重 点]

  审计法律关系;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管辖、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及审计管辖权的转移;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难 点]

  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管辖、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及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一、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法涵义、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

  1、涵义: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审计法的渊源

  《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审计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行政法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审计法规

  3、审计法律关系(p412)。由审计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2004年考点)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掌握p412)――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2009年考点)

  (三)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p412)(2010年考点)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2、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p414)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码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

  (参考审计理论与方法第二章关于国家审计机关职责内容)

  (二)审计机关的具体权限(掌握p416)(2004、2005、2010年考点)

  (参考审计理论与方法第二章关于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内容)

  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止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建议给予处分和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处理权: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目的是纠正错误,例如,责令整改\退还违法所得等等

  处罚权: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三)审计管辖(掌握p418)

  1、涵义。即关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分工的制度

  2、审计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从审计法的规定来看,确定审计管辖原则: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

  指定管辖原则

  3、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

  计机关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

  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是有限制的

  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

  支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审计程序(p419)(参考审计理论与方法第四章关于国家审计的审计程序内容)(2007年考点)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法律责任(p420)(参考审计理论与方法第二章关于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内容)

  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

  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政府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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