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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于2013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办理表格和办理程序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3]512号),我市于 2013年7月1日起对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领证、信息变更、区域调转、定期换证、补发证书等手续时,全面启用新版表格。
为了方便广大会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还整理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办理程序及要求”,包括考试通过人员领证程序、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程序、定期换证程序、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发程序、继续教育确认登记规定、符合财政部73号令免试领证条件人员申领说明等比较具体的办理程序及资料要求。新的办理程序要求及各类新表格已于7月1日前在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http://kj.nbcs.gov.cn)“网上服务大厅”中公布,供需要人员查看或自行下载。
根据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有效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办法有效衔接,我市对实施新办法后首次定期换证时间进行了统一设定,换证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分期分批进行,至2018年12月结束。为了使广大会计人员掌握本人所持证书的有效期,现已在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http://kj.nbcs.gov.cn)“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了每本证书的有效期,同时在“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中同步显示了证书有效期。其中对持有本市2006年已换证或2006年至2010年12月新发证(含同期外地调入证书)但未按规定在2011年换发新证的人员,允许在完成所有年度(含2013年度)继续教育后,于2013年12月2-16日向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机构申请换证,逾期不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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