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缴纳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二、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三、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