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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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