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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2.市场运行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说单位负责人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奖惩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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