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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无权代理的后果

|0·2013-06-20 10:37: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经济法》第二章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代理权的滥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的后果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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