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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0·2013-06-20 10:26:54浏览0 收藏0
摘要 《经济法》第二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3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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