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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0·2013-06-20 14:52:3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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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11年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请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年检材料,按时上报。现将年检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我会所属注册资产评估师,包括:在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代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拟办新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我会所属的评估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二、年检基准日 

  2010年12月31日。 

  三、年检申报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5); 

  (六)符合转为非执业会员条件者提交非执业会员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6)、执业证书原件和1祭兜酌夤谡掌1张。 

  超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依据规定撤销执业注册,并且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转为非执业会员。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在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由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4、年龄在年检基准日超过70周岁; 

  5、受到刑事处罚; 

  6、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7、本人申请不继续专职执业; 

  8、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期交纳个人会费; 

  2、未参加规定的后续教育; 

  3、评估机构连续一年没有承接业务; 

  4、未按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可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交纳会费凭证和附件2): 

  1、已经离开原所在的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2、协会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五、年检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 年检材料报送时间 

  各评估机构及本通知第四条第(四)项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有关评估师)应当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11年2月21日至25日将年检申报材料以A4纸形式打印后报送我会资产评估部。其中,外省市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支机构的印章。 

  具体办事流程:各评估机构及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持《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相关部门会签表》(见附件7)首先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然后到资产评估部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最后将年检相关材料递交资产评估部审核。 

  (二)我会将对部分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专职执业情况。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吊销注册等处理。 

  (四)我会对通过年检、暂缓年检及撤销、吊销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五)对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在其执业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识。 

  六、对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七、截至2011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2011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公开谴责。 

  八、评估机构不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申报年检的,在接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评估机构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评估机构仍未申报年检的,我会在行业内对评估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九、其他 

  (一)为了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将暂停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二)各评估机构应在年检申报材料上报前,通过我会网站首页或中评协网站首页“评估机构查询”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查询”核对本评估机构信息及注册评估师有关信息。如有变更事项请书面通知资产评估部。涉及评估机构信息变更的,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年90号)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备案,并向我会备案。 

  (三)申报年检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资产评估部联系。 

  联系人:刘玉霞 联系电话:88221015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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