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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考点:公证制度的基本规定

|0·2013-06-18 19:04: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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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2013年11月理财规划师考试考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公证制度的基本规定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

  公证的效力,是由公证书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来的。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行使国家公证权,依照法律程序制作的一种作为证件或凭证的法律文件。它证明某一事项是真实的、合法的,它的效用在于使人们承认持有者享有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不侵犯这一权利.并且以自己相对应的义务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十四项基本业务: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②证明继承权。③证明财产赠予、分割。④证明收养关系。⑤证明亲属关系。⑥证明身份、学历。⑦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⑧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⑨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⑩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⑩保全证据。⑩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⑩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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