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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期索赔
3.1 关于工期延误的一般规定
■工期延误的含义
◇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记原则-非承包人原因)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工程师未能提供指令批准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经济师报名时间
◇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其它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的情况
■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保修期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
【难点】工期索赔与一般索赔时间上的区别
◇一般索赔是2个28天,而工期索赔是2个14天
3.2 工期延误的原因分类(三种原因)
■业主或工程师引起的工期延误
◇14种情况
■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施工组织不当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返工经济师
◇资源配置不足造成延误
◇开工延误
◇劳动生产率低
◇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污染等
◇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引起的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