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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索赔证据的含义
■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3 索赔证据的种类(十二项)
■合同文件
■施工记录
■照片及声像资料
■来往信件、电话记录
■会谈纪要
■气象报告和资料
■工程进度计划
■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工程备忘录及各种签证
■工程结算资料和有关财务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其它
2.4 索赔程序(五步)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一通知一报告,先通知后报告)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
◇递交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
◇工程师有不立即处理索赔的权力
■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三步)
☆在不确认责任归属情况下,客观地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检查各项纪录,分析索赔证据
☆依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看承包人提出的补偿是否合理
☆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三项)事实+责任+程序
☆与合同对照,事件确实造成了承包人成本的额外支出与工期的延误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审查(五步)
☆事行事态调查,分析了解事件经过与前因后果
☆对损害事件原因进行分析
☆分析索赔事由
☆对实际损失进行分析
☆对证据资料进行分析
■工程师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确定应予补偿的额度
☆与承包人要求有差距时进行协商
◇工程师做出索赔处理决定经济师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如未答复视为已认可索赔
☆索赔事件持续进行,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进行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的处理不是终局决定,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承包人不满意,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处理
■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时,报请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处理意见
◇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可签发证书
■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处理决定,索赔事件处理结束
◇承包人不同意,即引起合同争议,可以协商、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