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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底及零填挖路床处理
1.基底处理
填方路堤施工前的原地面,除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外,对其基底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应做好原地面临时排水设施,并与永久排水设施相结合。排走的雨水,不得流人农田、耕地;亦不得引起水沟淤积和路基冲刷。
(2)路基填筑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应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并按规定压实。
(3)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时,应先清除有机土、种植土,清除深度按设计要求清理,一般不小于15cm。
(4)路基基底原状土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30cm,并应规定要求予以分层压实。
(6)路堤填筑时,应从最低处起分层填筑,逐层压实;当原地面纵坡大于12%或横坡陡于1:5时,应按设计要求挖台阶,或设置坡度向内并大于4%、宽度大于2m的台阶。
基底处理中,属于场地清理内容的划入准备工作项下计价,属于工程措施的划人排水设施或软基处治项下计价。基底处理中的挖台阶、耕地填前夯(压)实及填前挖松、翻压摊入填方工程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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