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理财规划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3年11月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0·2013-06-12 18:36: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2013年11月理财规划师考试考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民事行为的成立 成产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生效

  三、无效民事行为

  1、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2、法律后果

  如正在履行,应停止履行,按下列原则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四、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

  1、类型

  2、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4)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类型 (无权处分行为、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务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3、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2013年下半年理财规划师报名信息汇总

?2013年上半年理财规划师成绩查询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理财规划师频道    理财规划师论坛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