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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消费税减免退补

|0·2013-06-08 09:01: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一)消费税的减免 (二)消费税的退税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消费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

  一、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消费税的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消费税的退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有以下三种情况: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以下情况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三)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联系

  1.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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