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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

|0·2013-06-06 08:52:23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货物。 

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抽纱等特准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料进口免税,加工后复出口不办理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3)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 

  提示: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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