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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0·2013-06-04 09:18:04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低税率为13% 零税率 征收率4%减半 征收率6%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再加:工业盐) 

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零税率 

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征收率4%减半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 

征收率6% 

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征收率4% 

销售下列货物: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征收率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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