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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师考试《理论与法规》重要考点5-1

|0·2013-05-30 09:12:1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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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公路造价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1、合同的分类:计划与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赠予)、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

  3、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4、合同订立的程序(要式):要约和承诺

  要约有效的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 ①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②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

  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特征: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的期限:应当在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逾期承诺:逾期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承诺内容的变更:承诺原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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