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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四章

|0·2013-05-24 11:04:3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四章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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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自愿原则;④协商一致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

  2.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标准:①3个月以上,1年以下,1个月;②1年以上,3年以下,2个月;③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已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 用人单位的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3)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者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应当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如果从事兼职,不能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3)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的义务。主要包括约定服务期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包括:(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3)企业受有关产业政策影响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了工作岗位的。

  4.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6.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情况:(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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