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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委托一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并分别与监理单位和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A合同段施工单位没有实施某一高边坡的专业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将高边坡工程进行分包。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并赶在雨季到来之前完成高边坡的施工,业主选择了一家B专业施工单位,将该部分高边起工程分包给B单位,并向A单位和监理发出了通知,要求A单位配合B单位施工。试简析:
1、业主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A单位提出异议,监理单位应按什么程序协调有关方的关系?
3、B单位施工完毕后,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工程结算书,你认为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1、业主做法不正确。因为:
业主自行肢解工程进行分包,施工承包合同违约。
业主未通知监理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监理合同违约。
业主自行选择分包单位,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违约。
2、(1)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有关单位的协调会,中止业主的违约行为。
(2)由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若合格,报业主。
(3)由A单位与B单位签定分包合同。
3、(1)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监理单位不直接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2)发出监理通知,督促A单位对B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3)B单位与A单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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