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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0·2013-05-21 09:29: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清算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 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 清算人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 清缴所欠税款;(4) 清理债权、债务;(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务,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① 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② 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③ 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

  (2)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其中,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

  (3) 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5.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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