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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六章

|0·2013-05-20 14:30:0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六章

  点击查看: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汇总

  第六章 商品劳务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类型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类型: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规定:

  1、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该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 1)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固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第4.7与第5.6.8的区别,不含购买项

  (二)混合销售行为

  【总结】: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汽车制造厂,兼有一个运输服务公司。

  归纳: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后者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低税率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 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农业产品;

  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⑦二甲醚;

  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康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外,税率为零。

  2、应税劳务税率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 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关于销售额范围的特殊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应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及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计人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元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中,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企业向有长期规定购销购销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l+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7、外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销售额的计算

  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8、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凡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师代开专用发票,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②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适用于从境外购进货物的情况。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计算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 =买价×扣除率(13%)

  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铁路、公路联运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能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⑤混合、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对比。

  未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增值税应收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消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扣税凭证不合格 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二)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含消费税,但是不含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二)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节 消费税制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表现为(1)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2)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办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对消费品双层次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消费税的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卷烟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收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2)卷烟由于按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无同牌号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无同牌号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税率: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无法确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无法确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4)对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是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是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分别采用从量和从价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额,包装物销售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款的组成部分,应缴纳消费税。

  特殊规定:

  (1)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⑦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⑧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⑨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⑩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⑾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它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有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指的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

  【注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11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准予从应纳 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采用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适用的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 000支150元)

  六、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直接出口应纳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二)由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给予退税。

  (三)税额的减征 对 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四)若干具体规定

  1、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自2009年,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资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它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征税消费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税消费税。

  3、绝缘油类不征收消费税。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的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三节 营业税制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的特点:

  1、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税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的税率

  1、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娱乐业,税率为5%~20%。但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收入的,应按规定先折算成人民币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金融机构,按收到外汇收入当天或当季度季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保险机构按收到外汇收入的当天或当月月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的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规定同增值税和消费税。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退款已征过营业税的,运行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x(l+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款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按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下期继续抵免。

  六、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免税规定

  (三)营业税减税规定

  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自2009初至2013年底,各类与农业有关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出纳长款不征收营业税。

  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证的当天。

  3、金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按照合同、协议以及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在财务上作了收入的,即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4、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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