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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一)质押概述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与抵押都是以动产作为担保物,但是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1、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3、动产质押的效力。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三)权利质押
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因为设定质押的权利标的的不同,其生效条件也是不同的: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意】对于这类权利质押:
(1)必须在汇票、支票、本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4)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注意】对于这类权利质押:
(1)知识产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但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2)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4、应收账款的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公路桥粱、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