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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2013-05-14 10:16:0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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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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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就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四)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如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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