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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0·2013-05-14 09:30:4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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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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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股份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转让股份的特别规定。

  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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