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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股份有限公司

|0·2013-05-14 09:29:49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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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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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重点注意:

  (1)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可以一次缴足,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三)设立程序

  (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但重点注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股东大会年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关于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见例题: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①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②监事会召集和主持;③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上市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4.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5.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例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它董事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

  (1)根据本题(一)所述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二)所述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本题(三)所述内容中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析】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经理。

  (四)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的任期和更换:独立董事的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此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之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4.独立董事的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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