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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公告

|0·2013-05-14 18:01: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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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内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凡于2011年2月1日后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和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设立和变更地税税务登记并已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可凭《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原办理的服务厅登记窗口申请退回已缴纳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上票证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戳记后当场退回纳税人,不影响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将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给缴费人。 

  对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相关事宜有疑问的纳税人,可向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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