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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的财务、会计

|0·2013-05-13 09:22: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债券

  一、财务、会计的要求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知识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知; (3)董事会会议:提前10日通知。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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