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下放外资审批管理事项,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增资)及变更(属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事项及专项规定不能下放的除外)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填写批准证书存根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原经市商务局批准设立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事项及专项规定不能下放的除外),除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含增资)及变更(包括原经市商务局批准设立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新设注册资本20万美元以上和开设零售店铺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设立连锁经营),需征求市商务局商业发展意见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延期出资、股权质押、解除质押、终止、变更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事项下放至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外资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跨区域地址变更暂不下放),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备案审核表》,附企业批准证书一起报市商务局备案,取得备案通知单后方可予以批复,企业凭批复和市商务局备案通知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二、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由审批变更为备案管理的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区域内地址变更等非实质性变更事项由企业先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于变更登记30日内凭《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表》、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审批权限到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换发新的批准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实收资本等非批准证书载明事项变更于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后直接到相应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申请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将盖有企业公章的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本局审批章后,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市商务局备案取得项目统一编号,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到“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打印发放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证明。
三、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取消的外商投资审批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的审批(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
(三)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核。
四、为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备案管理,市商务局专门制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备案指引”,规范审批、备案办理程序。
五、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有关规定,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与青岛市同等的外资审批权限。高新区审批权限另文规定。
六、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外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充实审批力量,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做好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外资准入政策,将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就业等纳入外资审批管理重点范畴,努力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市商务局反馈、咨询。
七、本通知规定事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放外资审批权限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