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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核定应纳税额

|0·2013-05-09 10:02:4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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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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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核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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