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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0·2013-05-09 08:54:16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份发行和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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