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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份公司董事会

|0·2013-05-09 08:50: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 指定”。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提示: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完全相同,注意二者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区别。

  6、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0、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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