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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的通告

|0·2013-05-09 14:54:41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为做好2011社保年度(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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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11社保年度(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本市高校就学的大学生;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在厦门居住一年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及随父母在厦居住生活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参保登记期:201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至5月25日。

  (二)扣费时间:扣费期为2011年6月6日至20日。

  采用一卡通缴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内直接进行扣费。采用学校或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请及时将应缴费款上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各学校及居(村)委会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上缴工作。

  三、筹资标准

  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参保城乡居民,及省、市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免缴费。

  缴费人员从2011年7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办理

  (一)新参保人员登记:首次参保或停保后再次参保的城乡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返乡证、低保证、残疾证件等,向户籍(暂住证)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向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采用一卡通委托扣费的新参保个人,务必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银行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扣费委托。

  (二)续保:已参保人员本年度无信息变更的,不必重新登记,只需在扣费期内存足应缴款项。

  (三)信息变更:参保人员年度有信息变更的,应于2011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

  (四)其他应注意的参保事项:

  1.依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居(村)委会登记参保,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即1992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含1992年6月30日),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1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须以其他身份参保,请携带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采用一卡通扣款缴费的参保个人,参保时务必填写手机号(省内移动、联通、天翼手机),便于获取地税部门的免费短信服务。

  3.居(村)委会或学校通过地税网站办理参保登记的,务必核实参保登记的受理结果,如有问题,应重新进行登记。

  4.为确保学校参保登记顺利进行,各学校务必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已离校人员(含2010年7月离校的毕业生)的停保减员手续,便于接续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5.2011年毕业生仍由原学校办理参保缴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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